施工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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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逐步加强燃气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4-02-11作者: 施工组织

  要牢固树立燃气安全事关社会稳定、经济发展和公共安全的大局意识,充分认识加强燃气安全工作的必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增强燃气安全工作责任感,认真履行属地安全监管职责切实做好城镇燃气安全管理工作,坚决消除事故隐患,有效遏制和杜绝社会各类燃气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一)要逐步加强对燃气企业的安全监督管理,督促企业认真贯彻执行燃气管理的有关法规和燃气安全技术规范、标准,全力做好安全生产运营工作,强化燃气设施和管网的安全保护工作,组织燃气企业通过强化人防、物防、技防等手段,加强对燃气设施管网的实时巡查、监控,使设施管网运行处于实时受控制状态。要把防止燃气泄漏和管控火源作为事故防范的关键环节,有关企业要认真开展安全风险辩识,制定切实可行的安全风险防范规章制度。

  (二)要按照国务院《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山西省燃气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和法规中的要求,建立各种安全领导机构,建立健全各种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各种记录,如:每日消防安全巡查记录、脱水运行记录、槽车充装检查记录、危险部位每日巡回安全检查记录、场站巡检记录、交接班记录、压缩机运行记录、班前安全教育记录、车辆气瓶充装检查记录、液化气瓶销售登记记录、班前班后会记录、压缩机开机前检查巡视记录等;建立健全各种专项应急预案,如:消防火灾事故专项应急预案、爆炸事故专项应急预案、泄露事故专项应急预案、抗破坏性地震专项应急预案、防恐反恐专项应急预案、防洪防汛应急预案;建立健全各种现场处置方案,如:物体打击现场处置方案、触电事故现场处置方案、高处坠落现场处置方案、机械伤害现场处置方案、场站泄露事故现场处置措施、场站火灾事故现场处置措施、场站配电系统故障现场处置措施、场站生产中断处置措施、特定种类设备能承受压力的容器常见故障应急处置方案等。

  (三)全面排查燃气储罐安全风险。重点检查储存设施设置的远程监控、报警连锁、紧急停车、安全仪表系统等,工程技术措施是否完善,日常巡检是不是到位,罐区特定种类设备和管道是否经过质检部门定期检验,工艺和设备正常运行是不是正常,装卸充装的从业人员资格是不是满足规定等。通过集中整治,全面排查整改燃气储存设施在工程技术、安全管理方面存在的隐患和问题,对不符合标准要求的要立即组织整改,经过整改仍然达不到要求的,要坚决停用有关设施或停产整顿。

  (四)对未通气用户的燃气设施彻底进行一次安全排查,排除也许会出现的用户端隐患。对排查出的隐患采取一切可用手段,坚决予以整改。

  (一)各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燃气企业只能向本企业设立的、并取得《供气许可证》的供气站(点)供气,不得向其他站(点)提供经营性燃气,不得向非自有气瓶充装燃气,不得向报废和超期钢瓶充装燃气。

  (二)各燃气供气站(点)必须由具有《燃气经营许可证》的企业设立,持有《供气许可证》的供气站(点),不得向单位和个人提供用于销售的燃气,不得一证多用,乱设瓶库,只能在《供气许可证》中批准的瓶库内按国家规定数量存放燃气瓶。

  (三)燃气经营企业应在其许可的营业范围和经营类别内从事燃气经营活动,严禁无证经营和超范围经营,各县(区)要对流动天然气汽车加气车(撬式加气站)经常出入的物流配送站、停车场、运输车队等场所进行摸底调查,如发现疑点,要持续跟踪监督,坚决打击流动加气车违规经营。各县(区)要对本辖区内所有单位、居民小区和个人的供气情况做一次彻底摸排,如发现有擅自建设自供燃气设施的单位、居民小区和个人,要严肃查处。大同华润燃气有限公司要积极努力配合,并向各县(区)提供应该是管道供气但至今未供的单位、居民小区和个人的名单以及现在由其他单位实施点供的单位、居民小区和个人的信息。

  (四)对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汽车加气站(充装站)等燃气企业、未取得《供气许可证》的瓶装供气站点、《燃气经营许可证》和《供气许可证》超期未换证的企业(站点)要一律予以关停整改或取缔,也不得在完善相关手续期间从事经营活动,要加强实时监督管理力度,坚决杜绝无证经营。

  要按照《山西省农村“煤改气”工程技术导则(试行)》和住建部《农村管道天然气工程技术导则》以及有关文件精神要求,进一步指导承担农村“煤改气”的燃气经营企业做好农村燃气设施的巡查、户内安全检查、应急处置等工作,重点排查“煤改气”设施运行安全风险隐患,针对架空燃气管线多,用户室内燃气、炉火双火源同时使用,卧室、浴室与燃气用具安全区不隔离,燃气用具与电线安全距离不够等农村出现相对较多的问题,有明确的目的性的提前采取保护的方法,从源头上消除安全隐患。严厉打击供气管线打孔偷气、私自改装燃气管线、随意改变用气场所功能、故意损坏燃气表等违法违规行为。

  对使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的宾馆、饭店、单位食堂等场所以及人口密集区域,要按照燃气管理部门的职责和分工,认真做好安全监管工作。

  (一)制定本行政区域城镇燃气安全综合治理实施方案、任务分解、组织实施;负责管道天然气经营、瓶装液化气经营、汽车加气站经营、LNG液化站经营以及燃气公司工商注册地虽不在本行政区域,但其营业范围内的用户和燃气设施有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各类燃气公司的监管、执法、安全用气宣传工作。

  (二)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对照《大同市城镇燃气安全检查标准》、《大同市液化石油气安全使用上的要求》、《城镇燃气设计规范》、《山西省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城镇燃气管理条例》以及质监、消防、安监等部门的有关法律、法规,全方面开展排查和检查工作。同时也要对节日期间各级管理人员,检修队伍的值班安排和安全措施、原辅材料、备品备件、印记员的落实情况做重点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风险隐患要挂牌督办,限期整改;对情节严重的要停业整顿。

  (三)各相关企业要按照本通知精神要求并结合《大同市城镇燃气安全检查标准》、《大同市液化石油气安全使用上的要求》、《城镇燃气设计规范》进行自查自纠,对自查查出的问题应及时采取一定的措施整改到位,对一时不能整改到位的要实时监管运行,确保安全生产。自查情况和隐患整改及措施落实情况,要上报当地燃气主管部门。

  (一)燃气企业要强化燃气用户特别是农村燃气用户的安全指导工作,加强燃气用户在安全用气方面权利、责任、义务和禁止性行为的宣传讲解工作,指导用户按正确方法安全使用燃气灶具、燃气热水器、燃气壁挂炉等各类燃气燃烧器具,督促用户按时换已超期服役的燃气泄漏紧急切断装置,必要时要停止供气,确保安全。

  (二)要逐步落实燃气用户安全检查、安全服务责任,按照法律和法规、标准规范和合同约定承担用户燃气设施巡检,燃气使用安全技术指导,纠正燃气供应、使用中的不规范行为,积极指导单位燃气用户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操作维护人员燃气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的培训。指导帮助用户对户内燃气设施进行自查,发现隐患及时报告,燃气企业接到报告后,要迅速检查处理,消除安全隐患,确保燃气安全。

  要加强节日期间值班值守工作,严格执行24小时值班制度和领导带班制度,进一步严肃值班纪律,确保通信联络和信息渠道畅通,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报送有关信息,切实提高信息报送的时效性、准确性和规范性。

  各单位要格外的重视,立即进行部署,制定本辖区整顿治理方案,要做到“不漏单位、不漏场所、不漏隐患”,开展拉网式、无缝隙的检查和治理,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依照国家和省、市的有关法律和法规严肃处理,全面消除各类燃气安全风险隐患。各单位要分别于5月10日和6月15日将检查情况形成加盖公章的书面材料(包括整治方案、组织领导、工作进展、采取一定的措施、整改措施、主要成效、有一定的问题、下一步工作规划)报市城市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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