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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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逐步加强城镇燃气设施规划建设和运行监管的通知

时间:2024-03-02作者: 施工组织

  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委、规划建设局)、规划局、城管局、公用事业局:

  近年来,全省各地积极地推进燃气设施建设,促进城镇燃气发展,对改善人居环境,增强城镇综合承载能力发挥了及其重要的作用。但是,在燃气设施规划建设和运行监督管理过程中也存在较多问题。如:一些地方的燃气设施统筹规划不够,燃气管线与站点布局不合理,既有设施与其他建设项目安全间距不足;基本建设程序执行不到位,多数燃气设施建设工程未纳入监督管理体系;燃气设施保护的方法不力,挖断和违章占压燃气管线问题突出。为切实加强燃气设施规划建设和运行监管,保障城镇燃气设施安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强城镇燃气设施规划建设和运行监管的重要意义。城镇燃气是支持城市发展和满足大家生产生活需要的市政基础设施,也是影响城市运行安全的重大危险源,必然的联系社会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我省实际,省政府决定大力推进“两供两治”设施建设,2014—2016年,全省将投资100亿元,建设314项城镇燃气设施,包括门站、气化站和储配站94座,燃气管线余公里,以及一批液化天然气调峰站和应急气源储备站。这对燃气设施规划建设和运行监管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各级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和燃气管理部门一定要格外的重视,把加强城镇燃气设施规划建设和运行监管摆在重要位置,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切实加大监督管理力度,严格规范建设行为,确保城镇燃气设施工程质量和运行安全。

  二、科学规划城镇燃气发展。目前,全省还有三分之一的市、县没有制定或修改城镇燃气发展规划。各地要依据城镇总体设计抓紧编制或修改燃气发展规划,并将规划内容纳入城镇控制性详细规划。规划的内容和深度应当符合《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3号)、《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建设部令第146号)、《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06)、《城市工程管线),以及《湖南省城市燃气发展规划编制技术导则》(湘建城〔2012〕54号)等法律和法规和技术标准规范要求。城镇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结合城镇燃气发展规划,明确燃气建设的控制指标、燃气管线位置、管径和工程设施的用地界线,进行管线综合布置,提出燃气设施及其毗邻建(构)筑物的规划建设控制要求。规划确定的燃气设施建设用地应当纳入城市黄线管理,作为城镇规划的强制性内容,不得擅自改变用地性质或改作他用。

  加强燃气工程设施的规划监管。各地要结合城镇燃气发展的真实的情况编制燃气设施的年度建设规划,并协调有关部门将其纳入年度资本预算和年度土地供应计划。新建、改建、扩建燃气设施的规划许可必须以城镇控制性详细规划为依据。燃气管线的规划红线应当标明各节点坐标,考虑燃气管线与其他管线的交叉通道,不得上下重叠,其布置方式应当符合管线综合规划规范。在核发燃气设施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以下简称:“一书三证”)时,应当就燃气设施建设是不是满足燃气发展规划及燃气设施年度建设规划等情况,书面征求燃气管理部门意见。燃气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时将意见反馈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符合燃气发展规划等要求的,不得发放“一书三证”。燃气工程开工前,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定位,放线。严格执行燃气工程的规划核实制度,未经当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实或经核实不符合规划许可要求和规划条件的,不得组织竣工验收,不得交付使用。

  三、严格燃气工程勘测考察设计管理程序,加强勘察设计文件技术审查工作。从事城镇燃气工程设计和施工图审查业务的单位和机构应当具备相关资质。省外勘察设计单位在省内开展城镇燃气工程勘测考察设计业务需到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办理相关登记备案手续。城镇燃气工程建筑设计企业取得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后,应当到同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勘察设计招投标监管、初步设计审批、施工图审核检查备案等手续。城镇燃气工程设计单位在设计过程中,应当主动与燃气工程相关联的建筑工程及道路桥梁工程设计单位衔接,确保与上述工程相协调并满足相关规范、规程和技术标准要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审批城镇燃气工程初步设计文件时,应当邀请相关燃气管理部门和技术专家参加审查。

  施工图审查机构在审查城镇燃气工程时,应当严格对照《市政公用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技术审查要点》进行审核检查,确保审核检查通过的设计文件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确需修改的,应当按规定将修改后的施工图送原施工图审查机构进行审查。

  城市规划区建设项目红线范围内的配套燃气设施可由建设项目主体设计单位做整体设计,各地不得强行要求由具备城镇燃气工程专业设计资质的单位做单独设计。居住小区燃气管线及户内管线(中、低压)按小型燃气工程进行单独发包设计时,相关设计单位需具备城镇燃气工程专业设计资质。

  四、加强燃气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取得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的城镇燃气工程应当纳入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体系。工程开工前,建筑设计企业应当办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和施工许可手续。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一律不得开工建设。在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时,建设单位理应当将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签署的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连同五方责任主体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书报工程所在地质量监督机构备案。小区配套管线及户内管线,应当与小区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其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要督促施工企业、工程监理单位认真执行相关技术标准规范,严格按照经过审查备案的设计文件进行施工。对存在重大设计变更的项目,应当督促建筑设计企业重新进行施工图审查及备案。

  严格落实燃气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制度。燃气地下管线工程覆土前,建设单位理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竣工测量,及时将测量成果报城建档案管理部门,并对测量数据和测量图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组织验线。燃气工程建设完成后,建筑设计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组织相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合格的燃气工程应当按规定办理工程完工验收备案手续和城建档案移交工作。城建档案中应当包括经竣工验收合格的燃气工程竣工图以及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信息档案。同时,建筑设计企业应当在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竣工验收情况报燃气管理部门备案。

  五、强化燃气设施的保护,确保城镇燃气运行安全。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划定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并向社会公布。规划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时,应当加强对已有燃气设施的保护和避让。严格规范燃气设施的改动,特别要从严控制门站、调压站、高压及次高压管线等重要燃气设施的改动。确需改动燃气设施的,应当在规划许可审批前组织相关专家对燃气设施迁改的科学性和安全性等进行专项论证。

  切实加强燃气管线保护管理。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理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燃气管线资料情况;施工单位应当根据建设单位提供的情况,编制燃气管线安全保护施工方案,采取相应安全保护措施。建设单位申请项目开工安全条件审查时,应当将施工区域涉及的燃气管线安全保护措施等资料作为一项内容报送开工安全条件审查机构。对未通过开工安全条件审查的,不予发放工程项目施工许可证。因擅自施工、违规施工造成燃气管线破坏的,严格依法追究责任,并按规定程序认定上报其不良行为。

  严格落实燃气经营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督促燃气经营企业建立健全安全运营管理制度,特别是严格执行巡查巡检和维护保养制度,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制度。

  六、强化供气事故应急管理。各级燃气管理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供气事故应急预案,建立燃气供求状况监测、预测和预警制度。加强对燃气经营企业供气事故应急预案的指导,提高应急保障能力,最大限度地减少停供气事故对人民群众生活、社会生产经营的影响和危害。

  七、加强执法监督检查。各地要组织燃气工程建设执法检查,加强对城镇燃气设施违法违规建设行为的查处,促进城镇燃气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及施工图审查机构等各方主体责任落实。我厅将适时组织对燃气工程规划建设和运行监管等情况实施督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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