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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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标准燃气工程竣工检验存案作业的告诉

时间:2023-08-12作者: 施工组织

  城市燃气工程是城市重要市政共用基础设备,《浙江省燃气处理条例》第十一条规则“燃气工程竣工后,燃气工程建造单位应当依法安排竣工检验,并自燃气工程竣工检验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竣工检验的状况向燃气主管部门存案”。 为标准燃气工程竣工检验存案作业,切实加强燃气设备的维护,保证公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建造工程质量处理条例》、《房子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备工程竣工检验存案处理暂行办法》、《城市建造档案处理规则》和《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处理办法》等法规和规章规则,并结合我市实践,特作如下告诉:

  一、自2007年4月1日起,凡新建、改建、扩建燃气工程竣工后有必要处理竣工检验存案。燃气工程竣工检验存案处理作业由市、县建造行政主管部门燃气处理功能科室担任施行。

  8、质量检测和功能性实验材料;(压力容器运用证,压力管道监检陈述,防雷防静电设备、不发火地上测验等检测陈述)

  10、新建燃气场站、商业和工业企业用户的安全处理准则和应急事端处理预案;

  11、燃气场站、地下管线(包含院子管道)工程有城建档案处理机构出具的专项检验合格证。

  三、总存瓶容积小于10 m3的瓶组液化气供应站和选用气瓶组天然气化的民用管道液化气工程对初步设计不做要求;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居民用户数在200户以内的燃气工程在处理工程竣工检验存案时对施工许可证不做要求。

  四、燃气工程竣工检验存案作业是政府依法对燃气工程施行监督处理的重要手法,各燃气主管部门和各管道燃气运营企业要十分重视这一作业,抓住建立健全燃气工程建造过程中的各项手续和质量监管作业。严厉施行施工图检查准则,依照国家规则燃气工程有必要施行监理,无监理的工程一概不予存案。

  五、建造单位在安排设计、施工、监理、处理(运用)等单位进行工程竣工检验合格之日起15日内有必要处理工程竣工检验存案,逾期或不报存案的将根据《浙江省燃气处理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则予以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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