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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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府“五条规定”保护燃气设施安全

时间:2023-09-05作者: 施工组织

  就呼和浩特市制定的《呼和浩特市城镇燃气安全管理办法》(简称《办法》)中“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这一章里主要涉及到的五条规定,市公用事业管理局燃气处负责人王平解释,这五条规定最重要的包含两方面,一是燃气公共设施的保护,二是燃气室内设施的保护。在这一章里主要解决两个问题,一是划分了燃气经营企业和用户的管理责任、管理义务;另外,对燃气企业在公共燃气设施和重大燃气设施的保护方面提出了要求。

  “不管是户内还是户外,都由燃气经营企业统一来管理、维修、养护、更新,但是居民用户要对室内燃气设施负有日常使用保护的责任,这在第六条、第七条里做了详细规定,通过这两条划分了燃气设施与燃气企业、燃气用户对燃气设施保护的范围和各自承担的责任。”

  《办法》第六条明确规定,管道燃气经营者负责城镇燃气管网及附属燃气设施、设备和室内燃气管道、计量表、安全自闭阀、连接管的统一管理、维修、养护、更新。管道燃气经营者也能委托拥有相对应资质的单位实施安装作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阻挠燃气经营者开展燃气设施设备巡查、检测、维修、维护作业和新增用户的接点工作。燃气经营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燃气管网、重要燃气设施和燃气安全管理重点部位设置安全监控装置,逐步监理燃气设施安全监控数字指挥调度系统。

  第七条规定:燃气用户对室内燃气管道、计量表、安全自闭阀、可燃气体浓度检测报警装置、燃气燃烧器具、连接管等设备负有安全使用、管理和保护的责任。燃气燃烧器具、可燃气体浓度检测报警装置、连接管等属于用户专有设备,专有设备淘汰或者更换由燃气用户承担相关费用。

  第八条规定:管道燃气经营者对燃气用户安全使用、管理和保护燃气设施设备实施监管,对发现的安全隐患提出整改要求,燃气用户应当按照整改要求整改到位,确保燃气使用安全。

  另外,《办法》对燃气企业在公共燃气设施和重大燃气设施的保护方面在第九条、第十条里提出了要求。第一,燃气经营企业要设立统一醒目的安全警示标志,目的就是要提醒广大社会群众:此处有燃气设施,需要社会共同承担保护责任。第二,要求燃气企业要对所有的公共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巡查,确定了燃气企业对公共燃气设施拥有巡查和维护保养的义务。

  在这一章里还有一个关键点,就是为了确保因为施工而导致燃气事故的发生,在第十一条里重点对此进行强调,这一条款的规定,目的很简单,就是要最大程度地利用所有的力量来保护地下燃气管道设施,杜绝因为施工破坏燃气管道设施事件的发生。

  建设单位、管道燃气经营者和有关部门组织敷设管道、打桩、顶进、挖掘、钻探等施工,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的,应当严格落实燃气设施安全保护措施。

  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开工前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管道燃气经营者查询施工范围内地下燃气管网线位和高程等信息。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管道燃气经营者应当在5日内提供有关地下管线信息资料。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管道燃气经营者提供的地下管线信息资料,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中介机构现场探测核实燃气管网分布,与施工单位、管道燃气经营者商定《工程施工燃气设施安全保护方案》,签订《燃气管网设施安全保护协议书》,报城镇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建设单位理应当在动土3日前通知管道燃气经营者派专人现场指导施工。管道燃气经营者应当安排专业技术人员及时到现场进行旁站式指导,监督落实安全施工要求和燃气设施安全保护措施,确保燃气设施运行安全。施工作业应当严格执行《工程施工燃气设施安全保护方案》,不得擅自使用机械设备挖掘,不得压挤、碰撞燃气设施。

  管道燃气经营者在燃气管道工程竣工覆土前,应当将工程竣工验收资料和委托有资质的测绘单位采集的地下管线数据,报规划行政主任部门、城镇燃气行政主任部门备案。规划行政主任部门、城镇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认为需要复核的,应当在两日内完成现场复核。(记者刘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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