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业动态

《铜仁市防范第三方建设施工破坏城镇燃气管道若干措施》政策解读

时间:2024-03-02作者: 行业动态

  为加强城镇燃气管理,防范第三方建设施工破坏城镇燃气管道,防止和减少燃气安全事故,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现将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近年来,铜仁城镇化快速推进,城镇燃气事业蒸蒸日上,中心城区及各县城区已全部通管道天然气,但因第三方建设施工破坏燃气管道行为屡禁不止。据统计,2020年以来,铜仁中心城区因施工损坏燃气管道多达62起,其中2020年施工损坏燃气管道11起、2021年施工损坏燃气管道47起、2022年施工损坏燃气管道4起。因此,出台燃气管道保护的方法,防范第三方因施工破坏燃气管道势在必行、十分紧迫。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城镇燃气管理条例》《贵州省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燃气工程建设项目规范》《贵州省物业管理条例》《铜仁市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试行)》的规定和要求制定出台。

  《铜仁防范第三方施工破坏城镇燃气管道的若干规定》共分九个版块,二十二项具体内容。

  1.建立联席会议制度。旨在明确工作机制,市、县(区)两级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其中市级联席会议负责统筹研究解决重大问题,协调推进全市城镇燃气管道安全防范和保护工作;区县联席会议负责做好本地区城镇燃气管道安全防范和保护工作。

  2.划定管道安全保护范围。划定了城镇燃气管道安全保护范围,为规范相关建设作业活动提供范围依据。根据《燃气工程建设项目规范》第5.1.6条输配管道及附属设施的保护范围应根据输配系统的压力分级和旁边的环境条件确定。最小保护范围应符合以下规定:1.低压和中压输配管道及附属设施,应为外缘周边0.5m范围内的区域;2.次高压输配管道及附属设施,应为外缘周边1.5m范围内的区域;3.高压及高压以上输配管道及附属设施,应为外缘周边5.0m范围内区域。按照城镇燃气管道压力等级分别划定管道安全保护范围。

  3.划定管道安全控制范围。划定了城镇燃气管道安全控制范围,为规范相关建设作业活动提供范围依据。根据《燃气工程建设项目规范》第5.1.7条输配管道及附属设施的控制范围应根据输配系统的压力分级和旁边的环境条件确定。最小控制范围应符合以下规定:1.低压和中压输配管道及附属设施,应为外缘周边0.5m-5.0m范围内的区域;2.次高压输配管道及附属设施,应为外缘周边1.5m-15.0m范围内的区域;3.高压及高压以上输配管道及附属设施,应为外缘周边5.0m-50.0范围内区域。

  4.禁止开展的建设作业活动。明确了燃气管道安全保护范围内禁止开展的建设作业活动。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下列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活动:(一)建设占压地下燃气管线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二)进行爆破、取土等作业或者动用明火;(三)倾倒、排放腐蚀性物质;(四)放置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或者种植深根植物;(五)其他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活动。列举的相关建设作业活动,均是直接危害至城镇燃气管道安全的行为,在保护范围内必须禁止开展。

  5.保护性开展的建设作业活动。明确了在燃气管道安全保护范围和控制范围内,可以保护性开展的建设作业活动及保护要求。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相关的单位从事敷设管道、打桩、顶进、挖掘、钻探等可能会影响燃气设施安全活动的,应当与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对应的安全保护的方法。为统筹考虑安全与发展,平衡管道安全保护需要与城市建设发展需要:一是对部分经采取比较有效保护的方法可防控风险的建设作业活动,例如敷设管道、打桩、顶进、挖掘、钻探等,可以在燃气管道保护范围内保护性开展;二是燃气管道安全保护范围内禁止开展的建设作业活动,经采取比较有效保护的方法防控风险后,可以在管道安全控制范围内开展。

  6.设计前建筑设计企业管道保护责任。明确了设计前建筑设计企业应落实的管道保护责任和措施。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要求,建筑设计企业在开工前,应当查明建设工程项目施工范围内地下燃气管线的相关情况,及时提供给参建勘察、设计、实施工程单位的责任。为确保责任落实。从我市工程建设实际考虑:一是明确建筑设计企业应利用查询资料、现场踏勘等多种方式,核实摸清相关区域内管道现状信息;二是明确建筑设计企业并及时将管道信息提供给勘察、设计、施工等参建单位,督促其在勘察作业、设计、施工中落实管道保护工作;三是为落实参建单位管道保护责任,明确建筑设计企业应通过工程建设合同等形式对其予以约束。

  7.开工前建筑设计企业管道保护责任。明确了在城镇燃气管道安全保护范围或者安全控制范围内从事建设作业活动的,开工前,建筑设计企业应完成管道安全保护方案制定工作,同时安全保护方案应包含安全保护协议。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相关的单位从事敷设管道、打桩、顶进、挖掘、钻探等可能会影响燃气设施安全活动的,应当与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对应的安全保护的方法。《贵州省石油天然气管道建设和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县级人民政府管道保护主管部门接到实施工程单位依法提出的施工作业申请后,应当组织实施工程单位与管道企业协商确定施工作业方案,并签订安全防护协议;协商不成的,县级人民政府管道保护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安全评审,作出是否批准作业的决定。为进一步明确及压实管道保护责任,将实施工程单位、城镇燃气经营企业签订的安全保护协议作为了管道安全保护方案的重要内容,通过协议来约定责任义务、应急措施、责任追究原则等。同时,针对可能因争议而无法确定管道保护方案的情况,明确了相关处理办法。

  8.施工中建筑设计企业管道保护责任。明确了建筑设计企业督促实施工程单位完善安全保护的方法的职责。根据《安全生产法》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建筑设计企业作为建设项目的生产经营单位对安全生产承担首要责任,理应督促实施工程单位落实好燃气管道安全保护的方法。实施工程单位既要安全施工,也要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对施工实施安全监督,能结合实际采取定期巡查、旁站监督、视频监控等多种形式开展。鉴于燃气管道埋于地下,其走向、埋深等现状情况可能没办法精准掌握,为避免管道信息误差所导致的开挖安全风险,先通过人工、小型机械开挖等方式,实地探明管道现状后,再开展后续保护性施工,确保安全。同时,针对施工全套工艺流程中发现管道信息有误等情况,也明确了相应处理措施。

  9.燃气管道纳入用地规划保护。明确了将城镇燃气管道保护纳入到建设项目规划用地条件附图中。根据《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规划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规划设计条件应当包括:地块面积,土地使用性质,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停车泊位,主要出入口,绿地比例,须配置的公共设施、工程设施,建筑界线,开发期限以及其他要求。附图应当包括:地块区位和现状,地块坐标、标高,道路红线坐标、标高,出入口位置,建筑界线以及地块周围地区环境与基础设施条件。由于燃气管网属于基础设施,在建设项目办理用地规划许可时,按照土地出让性质,分别将燃气管道的安全保护范围及安全控制范围、安全保护要求等在出让用地的建设用地规划条件附图,及划拨用地的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附图中进行提前告知,提醒督促建筑设计企业重视燃气管道保护工作,按照有关规定法律法规及本措施要求,落实燃气管道保护责任及保护措施。

  10.燃气管道纳入工程规划保护。明确了建设工程项目在规划文本审查阶段,对燃气管道安全保护的审查事项。根据《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第四十条第二款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部《关于统一实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通知》中,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一)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一般程序:2.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规划提出建设工程规划设计要求;3.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征求并综合协调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意见,审定建设工程初步设计方案;4.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建设单位或个人提供的工程施工图后,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所包括的附图和附件,按照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以及个人建房等不同要求,由发证单位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实际情况制定。附图和附件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配套证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明确了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就用地许可提出的条件纳入规划设计方案审查。因此,城镇燃气管理保护应当纳入规划许可审查内容。

  11.燃气管道纳入工程施工保护。完善了保护方案的审查要求。根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四条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提交相应的证明文件:(六)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施工企业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中有根据建筑工程特点制定的相应质量、安全技术措施。建立工程质量安全责任制并落实到人。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项目编制了专项质量、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并按照规定办理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施工单位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应当采取专项防护措施。结合我市工程建设实际,考虑施工单位作为施工方案、施工措施的制定及具体实施者,是施工中管道保护的直接责任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制定的安全技术措施应当包括本工程涉及的燃气管道的保护措施。

  12.完善管道数据信息。明确了完善城镇燃气管道数据信息管理的要求。根据《贵州省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六条燃气管理部门应当运用信息技术手段,提高燃气行业安全监管能力;鼓励、支持燃气经营者运用大数据等信息技术,提升生产经营和服务水平。第三十三条燃气经营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燃气经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三)按照规定配备视频监控设施,并接入所在地燃气安全数字化信息监督管理平台。同时参照《重庆市防范第三方建设施工破坏城镇燃气管道若干措施》,第十二条完善管道数据信息。建立城镇燃气管道信息管理“三同步”机制,集中全面核实在役管道信息及开展补勘、补测后,同步建立燃气管道台账、同步更新城镇燃气经营企业及行业管道信息管理平台数据、同步归集数据到市级城市管线综合管理信息平台。新建、改建、扩建管道正式投运后30日内完成“三同步”。通过建立“三同步”机制,对在役燃气管道及新建、改建、扩建燃气管道分别明确了台账和数据信息的建立、更新、归集措施,进一步完善全市城镇燃气管道数据信息化管理。

  13.完善管道档案信息。明确了加强城镇燃气管道档案信息管理的要求。城镇燃气管道工程作为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应严格履行工程建设基本程序,办理规划、建设、竣工及竣工资料备案等相关手续,落实城镇燃气管道档案统一管理要求。一是根据《贵州省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条城镇燃气发展规划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需要配套建设燃气设施的,应当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并同步移交建设资料档案。市州、县级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依据城镇燃气发展规划和安全生产等要求,对达到重大危险源标准的燃气场站等建设项目初步设计的安全专篇组织审查;二是完善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的重要依据和基础;三是设计前建设单位核实摸清施工区域及毗邻区域燃气管道现状,落实燃气管道安全保护责任的基础;四是行政部门开展行政许可、安全监管等管理的支撑。通过清查整改在役城镇燃气管道规划测绘档案资料、工程档案资料、压力管道安装资料等未移交情况,强化新建、改建、扩建城镇燃气管道工程履行规划、建设、竣工、压力管道安装、档案资料移交等相关手续,进一步完善全市城镇燃气管道档案信息完整性是城镇燃气持续平稳安全发展的基础。

  14.健全信息共享机制。规定了加强城镇燃气管道信息共享的机制。根据《贵州省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六条燃气管理部门应当运用信息技术手段,提高燃气行业安全监管能力;鼓励、支持燃气经营者运用大数据等信息技术,提升生产经营和服务水平。参照《重庆市防范第三方建设施工破坏城镇燃气管道若干措施》第十四条健全信息共享机制。完善城市管线“e呼通”平台与城镇燃气管道信息管理平台之间数据互联互通,建立健全需求发布、线上初核、线下确认等功能。畅通城市管线“e呼通”平台、城市管线综合管理信息平台、城镇燃气管道信息管理平台等城镇燃气管道信息获取渠道,为工程建设、行政许可、行业监管等提供信息支撑。在完善城镇燃气管道信息基础上,一是健全城市管线信息管理平台查询建设项目相关区域内城镇燃气管道信息的相关功能,加强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城镇燃气经营企业之间的沟通协调和线上线下配合。二是畅通城市管线管理平台、城市管线综合管理信息平台、城镇燃气管道信息管理平台之间的数据互联互通,畅通信息共享渠道,强化信息支撑。

  15.加强日常巡查巡检。明确了加强城镇燃气管道巡查巡检的要求。根据《贵州省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燃气安全工作的领导,及时协调、解决燃气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燃气管理部门负责燃气安全生产工作的行业监督管理,并履行下列职责:(四)建立、健全燃气信息化安全监督管理制度。第三十四条燃气经营者应当在燃气设施所在地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定期巡检,按照标准配备消防设施,并定期检修、更新燃气设施和消防设施,排除事故隐患。对达到重大危险源标准的燃气设施进行监控,设置专职抢修队伍,实行24小时安全值班制度。从提升管道主动保护的角度,一是进一步强化城镇燃气经营企业对燃气管道的巡查巡检、隐患排查、风险防控相关机制制度,织密巡查巡检防护网。二是加强智能化巡查巡检技术应用,提高巡检效能。

  16.实施智能化监控。明确了加强城镇燃气管道智能化监控的要求。根据《贵州省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六条燃气管理部门应当运用信息技术手段,提高燃气行业安全监管能力;鼓励、支持燃气经营者运用大数据等信息技术,提升生产经营和服务水平。第三十三条燃气经营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燃气经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三)按照规定配备视频监控设施,并接入所在地燃气安全数字化信息监督管理平台。提升管道主动保护,既要加强人巡技巡,也要加强监测防控,通过推进在线实时监控、管道压力流量泄露监测、远程视频监控等信息化监控系统建设,推广智能化标志标示应用,强化风险隐患监测防控。

  17.完善多级监管。按照“三管三必须”原则,明确了在城镇燃气管道安全保护范围或者安全控制范围内从事建设作业活动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管责任。根据《安全生产法》第三条第一款安全生产工作坚持中国的领导。第三条第二款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把保护人民生命安全摆在首位,树牢安全发展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从源头上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第三条第三款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与政府监管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第九条第一款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第九条第二款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以及开发区、工业园区、港区、风景区等应当明确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机构及其职责,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力量建设,按照职责对本行政区域或者管理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协助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按照授权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市、区县、乡镇(街道)根据职责分工做好天然气管理工作,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作为工程项目主要的审批管理单位,牵头建立完善市、区县、乡镇(街道)三级监管机制,共享项目信息,加强对工程项目建设中开展城镇燃气管道保护的监管、执法,强化保护落实。同时,通过建立城镇燃气经营企业对施工活动巡查、信息通报和联动机制,从管道主动保护侧加强发现、处置破坏燃气管道施工活动的工作。

  18.推行小区联动管理。明确了实施物业管理的小区和未实施物业管理的开放式小区物业管理公司和社区对燃气管道保护应当履行的义务。根据《贵州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物业管理区域内发生违反治安、消防、规划、环保、消防、物业装饰装修和使用等方面法律、法规的行为,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制止,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第七十四条第二款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查处违法行为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协助和配合。第七十五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发生突发性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火灾和供水、供电、供气等安全事故时,物业服务企业在采取应急措施的同时,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和专业经营单位报告,并协助做好救助工作。均明确了物业管理的安全管理职责,因此在发现小区内危及城镇燃气管道安全的行为,物业管理企业(社区)应当劝阻、制止,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19.开展联合执法。明确了对第三方建设施工破坏城镇燃气同时还存在其他违法行为的案件,采取联合执法的方式,加强事后执法监管。根据《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九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应当互相配合,实行联合检查;确需分别进行检查的,应当互通情况,发现存在的安全问题应当由其他有关部门进行处理的,应当及时移送其他有关部门并形成记录备查,接受移送的部门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加大相关主管部门对第三方建设施工破坏城镇燃气管道行为的执法力度,通过案件信息通报、联合执法、依法从严处罚、涉嫌犯罪依法查处等,形成高压态势,督促各方落实城镇燃气管道安全保护责任。

  20.实施信用惩戒。规定了对失信主体的惩戒措施,包括限制享受优惠政策的惩戒。根据《贵州省社会信用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国家机关、法律和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应当根据严重失信行为认定标准公布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同时公开名单的移出条件、程序和救济途径。本条明确了公开曝光失信主体的情形。第三十二条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应当在向发展改革部门报送失信信息前,书面告知失信主体,提示其限期对自身信用状况进行修复;逾期未修复或者在此期限内实施新的失信行为的,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应当依照失信惩戒措施清单,采取下列惩戒措施:(一)在实施行政许可等工作中,列为重点审查对象,不适用简化程序;(二)在实施财政资金资助等政策扶持中,作相应限制;(三)在行政管理中,限制享受相关便利化措施;已经享受便利化措施的,予以取消;(四)在公共资源交易中,给予信用减分;(五)在日常监管中,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增加检查频次;(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全国失信惩戒措施基础清单(2022年版)》第1项,惩戒措施:依法依规实施市场或行业禁入,惩戒内容:依法暂停项目审批,惩戒对象:安全生产领域存在失信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从业人员,法规政策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七十八条,实施主体:有关部门和机构。《全国失信惩戒措施基础清单(2022年版)》第2项,惩戒措施:依法依规实施职业禁入或从业限制,惩戒内容:在一定期限内依法禁止注册直至终身禁止注册成为工程建设领域相关注册人执业人员,惩戒对象:违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未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节严重的或者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相关注册执业人员,法规政策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实施主体: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全国失信惩戒措施基础清单(2022年版)》第10项,惩戒措施:依法依规纳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惩戒内容:依法依规纳入工程建设领域黑名单,惩戒对象:有工程建设领域(行业)特定严重失信行为的市场主体,法规政策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2019〕1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质量保障体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质指导意见的通知(〔2019〕92号)》,实施主体: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全国失信惩戒措施基础清单(2022年版)》第10项,惩戒措施:依法依规纳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惩戒内容:依法依规纳入安全生产严重失信主体黑名单,惩戒对象:有安全生产领域(行业)特定严重失信行为的市场主体,法规政策依据: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2014〕2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方案的通知》(〔2016〕88号),实施部门:应急管理部门、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综合运用诚信信用管理手段,加大对建设作业活动破坏城镇燃气管道的建设相关单位失信惩戒力度,增强警示和震慑,督促其落实城镇燃气管道安全保护责任。

  21.加强法律法规宣传。明确了加强城镇燃气管道保护涉及法律法规宣传的方式、渠道等。根据《安全生产法》第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增强全社会的安全生产意识。采用多主体多形式多平台开展宣传教育,增强相关单位和社会公众的法制意识、安全意识和防范意识。

  22.畅通举报投诉渠道。明确了加强举报、投诉等社会监督的要求。根据《安全生产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等网络举报平台,受理有关安全生产的举报;受理的举报事项经调查核实后,应当形成书面材料;需要落实整改措施的,报经有关负责人签字并督促落实。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需要由其他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的,转交其他有关部门处理。强化城镇燃气管道安全监督,既要落实相关主管部门、建筑设计企业、城镇燃气经营企业的监督职责,也要依托社会公众的监督力量。一是广泛公布举报投诉联系方式,完善办理反馈及信息通报机制,畅通社会监督渠道,保障投诉举报办理实效。二是发挥《铜仁市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试行)》举报奖励机制的鼓励引导作用,提升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积极性,提高监督效能。

首页
电话
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