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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时间:2023-10-10作者: 新闻中心

  现将修订后的《济南市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城市地下管线建设是城市安全有序运行的重要基础,是城市高水平发展的重要内容。加强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和社会稳定发展大局。习于近期指出“最近发生的安全事故,多和年头久了管道陈旧失修有关”,并专门作了一个批示,要求“十四五”期间,必须把管道改造和建设作为重要的一项基础设施工程来抓。《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城市地下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等文件的出台也对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工作提出了新要求,需加强完善相关制度文件。

  《办法》主要是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号)、《建设工程勘测考察设计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93号)、《政府投资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712号令)、《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2014〕2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的指导意见》(〔2015〕61号)、《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8号)、《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136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逐步加强城市地下管线保护工作的通知》(建制〔2010〕126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决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3号)、《关于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实行有偿使用制度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5﹞2754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城市地下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建城〔2020〕111号)等文件制定。

  切实加强我市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力度,扭转“重地上轻地下”“重建设轻管理”观念,全方面提升全市城市地下管线建设水平,提高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和安全发展水平。

  《办法》共九章42条,包括总则、规划计划管理、建设施工管理、工程验收移交管理、运行维护管理、档案及数据信息管理、地下综合管廊、法律责任和附则。

  (一)总则,共7条。主要规定了《办法》制定的依据、目的、使用原则和应用限制范围等,明确了各相关的单位和区政府的职能分工。明确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制定年度建设规划;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将城市地下管线建设改造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规划;各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各区政府负责区级道路管线的建设管理;管线建设、产权、施工等相关单位按职责做好建设管理工作;财政部门负责加大地下管线建设管理资产金额的投入,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地下管线投资运营。

  (二)规划计划管理,共3条。主要规定了地下管线相关规划、建设规划的编制流程及有关要求,强化地下管线建设事前筹备。一是明确各地下管线行业主管(协调)部门应当会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组织编制各类管线专项规划。二是明确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建立地下管线建设滚动项目库,编制年度建设规划。年度建设规划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各区计划报市级备案。三是明确市交通运输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城市道路红线内地下空间资源利用和相关设施的建设工作;明确主体工程建筑设计企业、管线建筑设计企业和行业主管(协调)部门在计划实施中的责任分工。

  (三)建设施工管理,共10条。主要规定了地下管线建设施工全套工艺流程中的有关要求,强化地下管线建设事中制度落实。明确新建、改建、扩建的地下管线工程应当履行基本建设程序,实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施工许可、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与监理、竣工测量以及档案移交等制度。严格落实地下管线工程建设各方的主体责任。新建、扩建、改建地下管线工程,有条件的可同步安装管线智能化监测设备。

  (四)工程验收移交管理,共3条。针对目前我市很多地下管线工程完工后很久不能移交,运维缺失、管理不规范的现状,主要规定了地下管线工程验收移交的有关要求,严格竣工验收,确保工程质量。规定管线建筑设计企业应当在工程竣工后一个月内申请规划核实,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地下管线接收等相关的单位实施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地下管线接收单位不得无故拒收其参与验收且验收合格的工程。

  (五)运行维护管理,共5条。主要规定了地下管线运行维护的有关要求,注重安全风险隐患的排查,严格事后监管。一是《办法》在地下管线建设、运维、管理等所有的环节都以“安全”为中心,压实责任、确保安全。由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每年组织一次运维检查,作为下一年度制定管线维修计划的依据。二是明确产权单位负责落实年度维护费,对地下管线的安全运行负责。三是鼓励有条件的单位成立地下管线专营管理机构,鼓励地下管线产权单位采取购买服务或委托专营管理机构等方式对地下管线来维护管理。

  (六)档案及数据信息管理,共4条。主要规定了地下管线档案及数据信息移交、归档、利用等有关要求,保障地下管线信息的准确、完整,实现数据信息的即时交换、共建共享、动态更新。一是明确档案移交的内容和档案管理的要求。二是明确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地下管线综合管理信息系统的建设、数据更新和运维管理,并将有关信息同步推送城市地下市政基础设施综合管理信息平台和城建档案管理机构。三是明确行业主管(协调)部门、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城建档案管理机构、产权单位在档案、信息管理中各自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七)地下综合管廊,共5条。主要规定了地下综合管廊规划、建设、管理的有关要求。一是明确市交通运输部门承担城市道路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管理的具体工作。二是规范管廊的资产金额的投入、规划、年度建设规划、建设任务以及管理等职能。

  (八)法律责任,共2条。分别针对行政主任部门、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工程参建各单位的不当行为提出了处理意见。

  2019年12月,市政府办公厅印发实施《济南市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办法(试行)》(济政办字〔2019〕29号)以来,厘清了相关职能部门职责、理顺了地下管线规划建设管理流程,解决了地下管线重复、无序建设等问题。针对其执行过程中存在的指导深度不够等问题,结合国家和省、市近期最新出台的指导规定,考虑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和新型技术的实际的需求,结合我市实际,启动了《办法》修订工作。修订过程中,通过走访调研、征求相关单位意见、开展定性分析等多种方式开展了《办法》评估工作。经向市发展改革委等10个有关部门、历下区等7个区、济南供电公司等3家企业、济南市燃气行业协会等3家行业发函征求意见,召集济南能源集团等6家企业参加座谈会,在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官网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履行完成公平竞争审查程序。在此基础上,结合部门、专家与市领导意见,完成了《办法》修订工作。修订后的《办法》主要有以下几项新的变化:

  (一)与新规定、新政策、新形势相衔接。一是落实国家层面的新要求。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近年来出台的文件要求,《办法》部分条款新增“搭建城市地下市政基础设施综合管理信息平台”“管线建筑设计企业将测绘成果上传至该信息平台”等内容。二是匹配我市新出台的改革措施。按照我市近两年出台的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一系列新举措,《办法》部分条款增加“市级政府承担出资责任的地下管线建设项目,按程序纳入市级政府投资三年滚动计划和年度计划”等内容。三是融入城市发展的新形势。考虑我市5G基站安装数量逐步增加、智能化监测等先进的技术发展迅速的现实情况,《办法》部分条款将倡导鼓励性内容调整为推广落实性内容。

  (二)根据地下管线建设管理的实际的需求,强化了行业主管部门监督管理力度。结合试行版《办法》施行以来,管理过程中出现的难点阻点,在《办法》部分条款增加“城乡水务部门就排水方案是不是满足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和有关标准提出意见”“各管线行业主管(协调)部门应加强地下管线沟槽(基坑)开挖、回填等设施施工全套工艺流程的监管,避免管线设施工程出现监管空白”等内容,逐步加强地下管线的监管力度。

  (三)优化部分条款表述,使其更合理更规范。如参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2014〕27号),对城市地下管线的范围进行了重新界定;对现状资料缺失需重新探测的实施主体、施工图审查的实施主体等进行了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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