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塔施工

青岛燃气事故将追责经营者 保护范围内禁止爆破

时间:2023-10-16作者: 水塔施工

  本报6月30日讯(记者 孙桂东) 燃气经营单位一定要做好自己的保护与监管职责;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八类行为严厉禁止;“一案双查”,出现燃气安全事故同时追查燃气经营单位和实施工程单位的责任7月1日起,青岛将实施《青岛市燃气设施安全保护管理办法》,这是全省首个燃气设施安全方面的规范性文件。

  日前,市政府办公厅颁布了《青岛市燃气设施安全保护管理办法》,从7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为四年。近年来,青岛燃气管道设施遭受施工破坏事故频繁发生,不仅影响燃气正常供应,造成经济损失,而且还严重危害社会公共安全。据统计,仅2014年青岛市就发生30多起因工程项目施工等原因破坏燃气管道造成燃气泄漏事故。

  《办法》共26条,首次划定了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和安全控制范围;明确了在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的禁止行为。其中《办法》规定,燃气经营单位承担燃气设施的安全保护和安全运营工作,包括设置燃气设施防腐、绝缘、防雷、降压、隔离等保护设施和警示标志;对燃气设施定时进行巡查和检测,及时维修保养,并建立巡查、检测和维修保养记录,定期对燃气设施进行安全评价等等。

  办法还规范了工程建筑设计企业安全保护责任。建筑设计企业在办理施工手续前应查询施工范围内及周边地下燃气设施的有关情况,了解准确完整的地下管网资料。其次,办法确立制定安全保护方案制度,由建筑设计企业组织实施工程单位、监理单位与燃气经营单位共同制定燃气设施安全保护方案并将安全保护的方法纳入施工组织设计。同时,办法还确立技术交度,工程开工前建筑设计企业组织勘查、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会同燃气经营单位现场确认燃气管道设施具置,将燃气设施安全保护方案的要求落实到实施工程单位现场负责人和具体施工作业人。

  同时,该办法还重点加强工程建设的监督和违规处罚。一是加强工程建设审批管理,将燃气设施安全保护方案作为办理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手续和掘路手续的审查要件。二是由建设行政主任部门对建筑设计企业、实施工程单位履行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责任情况做监督检查,并进行考核和通报。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很大可能会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行为,有权予以劝阻、制止,并可拨打市政务服务热线、城市管理服务热线、安全生产举报电线或者燃气经营单位抢险抢修电话进行举报,有关部门接报后,必须安排人员到现场处理。

  燃气设施安全事故发生后,事发地人民政府负责先期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启动相应的应急响应、处置程序,防止事故扩大。青岛市城市管理局燃气管理处处长刘传机说,此前发生燃气安全事故后,一般只是对负有责任的实施工程单位进行处罚,该办法还会追究燃气经营单位的责任。燃气经营单位存在未采取一定的措施及时消除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等行为的,最高可处以10万元罚款;单位或个人在安全保护范围内从事爆破、取土等行为的,单位最高可处以10万元罚款,个人最高5万元罚款。另外,建筑设计企业、实施工程单位造成燃气设施安全事故的,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做出详细的调查处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相应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照法律来追究刑事责任;盗窃、损毁、破坏燃气设施等行为违反治安管理法律、法规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照法律来追究刑事责任。

  据悉,办法所称的燃气设施包括:城镇燃气输送管道;门站、调压站(柜)等等。

  在燃气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内,八类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行为被禁止,具体包括:

  建设占压地下燃气管线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进行爆破、取土等作业或者动用明火;倾倒、排放腐蚀性物质;放置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种植深根性植物堆放物品;堆放物品;在沿河(海)、跨河(海)、穿河(海)、穿堤的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抛锚、拖锚、掏沙、挖泥或者从事其他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作业;其他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行为。同时,办法还在燃气管道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外,根据管道压力级制划定安全控制范围,规范和控制打桩、深基坑开挖、爆破、取土等易造成管道破坏的工程建设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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