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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时推进立法 加强生态环境保护

时间:2024-01-25作者: 工程技术

  吕委员,2021年注定不平凡,既是“十四五”开局之年,也是建党一百周年。今年您的两会提案是什么,关注的领域有哪些?我的专业领域是生态环境保护。在“十四五”规划《建议》中,很重要的一点就是要加强生态文明建设,要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十三五”期间,生态环境保护的立法、执法和司法有了非常大的进步,但是也有一些短板。我今年三个提案都与生态保护相关。第一个提案是关于自然保护地的立法。国家已经出台了一个专门的文件,要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国家公园法已经列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规划,但是自然保护地法还没有纳入。第二个提案与《野生动物保护法》的修订有关。我的提案是,怎么通过法律手段解决人和动物的冲突问题。生态环境好了,野生动物慢慢的变多,过去很多濒临灭绝的种群在扩大,这是好的现象。但是野生动物多了,吃的东西就多了,需要的生存环境就多了。自然保护地不够,生存通道被人类挤占,这样的一个过程就会引发冲突。一个是对于利益受损的村民,怎样在法律上建立补偿机制。还有一个,人类的居住环境是否能通过规划和产业体系调整的方式,跟野生动物的生存空间建立一个隔离带,避免人和野生动物之间发生直接的冲突。损害野生动物不对,但是损害人的生命和财产也不对,法律上就要有一个选择。第三个是关于碳达峰和碳中和的提案。碳达峰和碳中和是体系很庞大的事情,这个在国际上通行的做法也是制定法律。我国已经在大气污染防治法里面建立了一个机制,把大气污染物和温室气体的管控进行统筹调控。从法律上来讲,这样是比较分散的。所以,我的第三个提案是关于建立一种体系化的、促进碳达峰和碳中和的法制安排。根据中国实际,我想大概分三步走较为贴切。从现在到2025年,能够在现有法律的基础上做一些修改。第二个阶段,从2025年到2035年,依照我们自己的情况来制定气候平均状态随时间的变化法。第三个阶段就是在2050年到2060年,制定自己的碳中和法。近几年,低龄犯罪的刑事案件频频发生,这一现象也引起大家广泛关注。刑法修正案(十一)规定,现在已满12周岁未满14周岁的人犯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情节恶劣的,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应当负刑事责任。对这种一个刑事责任年龄的调整,您觉得它会起到什么样的作用?一方面,跟着社会进步,孩子的成熟年龄和过去有了很大的不同。现在,未成年人接触互联网的时间特别早,十一二岁的时候,其心智成熟的程度可能远超于过去对生理成熟的评价。社会上一些负面的东西,可能对孩子的影响力会在教育等缺失的情况下更大,所以出现了恶性的案件。社会关注的是什么呢?治安。社会是不是平安,来自于两个方面,比如中国是世界上犯罪率最低的国家之一,是一个社会治安非常好的国家,这是一个客观评价。还有一个评价是主观评价。随着这几年犯罪的低龄化,尤其是青少年恶性犯罪案件的增加,我们的主观感受可能会更加强烈。这就是社会各方面呼吁,要不要调整刑事责任年龄,包括整个法律责任年龄都往下调整的原因。不光是刑事责任的低龄化,《民法典》所规定的承担民事责任的年龄也在往下调整,这也是一个世界性的趋势。刑法修正案(十一)中有两条:第一,对于12-14周岁的恶性犯罪,只是针对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或者手段特别残忍、有难以处理的后果的,它限制了行为范围;第二,它规定了特别严格的程序,必须要检察机关进行追诉、法院审判,他才承担刑事责任。实际上对未成年人还是要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这也是我们对青少年保护的一个很重要的方面。去年有两部重要法律的修改,一个是《未成年人保护法》,一个是《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这两部法律在制定过程中,我们就做了很多调研。对于未成年人犯罪的预防,到底应该谁来承担相应的责任?父母说学校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因为孩子是在学校的;学校老师说应该家长承担相应的责任,因为家长是孩子的第一个老师。后来经过大家反复讨论,各方达成的共识是,在各自的范围内都是第一责任人,是共同责任。只有形成一个合力,对青少年的保护才是一个完整的保护。从法治的理念来讲,每判处一个刑事犯罪分子,对社会都是一个非常大的负担。它要消耗很多社会资源,而不能为社会创造正面的价值。对于青少年的问题,要注重教育,从源头的角度给他提供良好的成长环境,让他成长为一个对社会有用的人,这是一个最重要的问题。谢谢吕委员的分享。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中国环境资源审判》(白皮书)中披露,2019年全国有11万多人因环境资源类犯罪被判刑,请吕委员解读一下环境资源类犯罪。关于环境资源类犯罪,分为两大类,一类就是公民或者是企业污染和破坏环境的行为,是一种行为犯罪。另外一种是职务犯罪。环保部门、自然资源管理部门、野生动物保护部门应该履行监管职责,如果它不去立即处理,就叫环境监管失职罪。在内部分两类,一类叫对环境造成污染罪,一类叫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最高人民法院白皮书里面所公布的涉环境资源犯罪人数,在整个刑事案件里面占比不算很高。2020年的数字稍微会降低,说明有了一定成效。具体的人数我不知道,但是案件的数量我是知道的。2019年的时候是3万多件,到2020年统计的结果大概降到了2万多件,下降的幅度比较大。有几个特点,首先是案件整体数量下降。分析其原因,一是疫情的影响,因为大家的行为、整个活动范围和时间段减少了。二是这几年生态环境执法的力度不断加大,犯罪的机会也是减少的。三是过去像破坏森林、破坏草原这样一些资源类的犯罪主要发生在贫穷的地方,发生在农村,脱贫攻坚带来很大的变化。比如三江源、大兴安岭地区,过去都是以砍伐森林、放牧等大量消耗资源作为他们生存、生活和发展方式的,现在都转变为以保护生态为主。第二,污染犯罪案件开始从东部向中西部转移。过去经济越发达的地方,污染越严重,这种犯罪可能越多。我们连续三年观察发现,污染犯罪案件开始往中部和西部转移。说明东部地区对于环境保护的重视程度、治理力度慢慢的变大,反倒是中西部地区,污染开始严重起来了,犯罪的数量开始上升了。第三,自然资源犯罪涉及面越来越窄。现在各个地方对于自然资源的保护力度,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所有的手段都加起来以后,总体上来看刑事案件的犯罪数量是下降了。这证明生态文明建设,尤其是生态文明法治建设取得了显而易见的成效。一位来自基层的农民,他想就乡村生态环境话题向您提问。过去他们村用水都是直接去旁边的河里取水,现在用上自来水了。过去河水是清澈透明的,现在反而变得浑浊了,他很焦急。想请问一下现在法律上是否有关于农村河流治理的相关规定?想帮助家乡的河流再次清澈起来。我也是在长江边上长大的,我是荆州人,水质的变化我们也都有切身的感受。这些年有一段时间,我们更关注城市的问题,觉得城市污染问题严重,把城市的污染控制住了,农村是不是就会好起来?但是事实上,我们的想法是不对的。因为城市的污染是一个点源的污染,而农村的污染是面源的污染。很久内,这样一些问题确确实实没有正真获得很好的解决。党的十八大以来,我们把农村宜居环境始终作为新农村建设和乡村振兴的一个主要的指标在进行考核。现在来看,环境立法要为宜居乡村建设提供法律依据这个目的基本达到。但是,农村的生态环境整改治理是一个系统工程,涉及到一系列的问题。2021年的中央一号文件,乡村振兴里面特别提到了两个措施,一个是推进农业绿色发展,就是改变农村的生产方式。另一个措施就是要分类有序推进农村厕所革命,进行旱厕的改造。另外,对于农村的黑臭水体进行综合治理,还有就是现在推广的小型污水处理设备,能够把农村的生活垃圾污水集中进行收集、处理。这样的话,通过改变我们的生产生活方式,从源头加以治理,同时对已经黑臭的水体本身再来采取一些技术的治污措施进行治理,加大执法力度,每个人热情参加,一起努力,我想我们身边的河流还是会慢慢的变清澈的。谢谢吕委员对这位网友的解答。《长江保护法》在我国法律中首次建立了生态流量保障制度。“生态流量”怎么理解,请吕委员先给大家作一个解释。总体上来讲,水分为三大用途。第一种是生活用水,第二种是生产用水,第三种是生态用水,生态用水是什么?就是保持一个河流、一个湖泊的ECO的功能所必须要有的水量“生态水量”用通俗的话来讲,就是在一定的时间内,某一个水体应该拥有的能够很好的满足这个系统的所有水生生物生存的总量。为何需要建立这个制度呢?通常情况下,三种水之间是有矛盾的。比如在干旱的时候,生活用水第一,把水都抽完了,鱼就渴死了。生产用水也是,为了更好的提高产量,去灌溉,要大规模地种植,水用多了,同样会导致水生生物枯死。建立这个制度的目的是为了保持让水体的生态系统、各种生物都能生存的环境所拥有的总的水量。《长江保护法》明确禁止天然渔业资源的生产性捕捞,叫禁渔期。为什么禁渔期要十年?禁渔期里,渔民们的生活、生产应该怎么办呢?长江为全国三分之一的人口、三分之一的经济总量做出贡献,但是长江流域的整个生态环境形势是非常严峻的,有些江段达到了“无鱼”的级别。整个长江流域现在发现的鱼类品种大概一共有430种左右,品种是很丰富的。要规定禁渔期,过去不是没有,《渔业法》就有。那个禁渔期是三个月,春季鱼要繁殖,所以大家别去捕捞。但是,这并没有很好地让鱼恢复起来。后来有科学家提出来,长江的180多种鱼类里面,有4种鱼,是长江全流域几乎都有的鱼,就是青鱼、草鱼、鲢鱼、鳙鱼。这四大鱼种一个周期大概要三到四年,就是一代三到四年。为了能够更好的保证它们能够在三代左右的时间恢复多样性,品种、数量、种群能够有序地繁殖下去,规定了十年的禁渔期。长江流域大概有多少渔民呢?28万人。禁渔期十年,意味着28万人的生计受一定的影响。财政对此要给予一定的补贴,同时把他们纳入城乡低保范围,保证他们的基本生活,不因为禁渔使他们的生活品质急剧下降。谢谢吕委员。长江保护很重要,黄河保护同样也重要。《长江保护法》对黄河保护立法会起到什么样的作用呢?我从1996年开始做《长江保护法》的研究,当时《黄河法》和《长江法》启动的时间差不多。对于怎样把“生态优先”“绿色发展”这样的长江经济带建设定位放到《长江保护法》里面,做了一些比较有意思的尝试。第一个尝试,因为是生态优先,首先是要保护,但同时它又要促进绿色发展,所以这部法律和原来的法律不一样。名字虽然叫《长江保护法》,但是它的内容,我称之为“保护法+利用法”或者“保护法+开发法”的综合定位。《长江保护法》除了资源保护、生态修复以外,专门有一章的内容叫“绿色发展”。这样一种立法理念对于黄河立法是非常有价值的,黄河也要实现高水平质量的发展,而黄河的生态问题也面临着它自己的一些特殊的流域属性。《长江保护法》里面做的第二个非常有意思的事情,就是国家建立了长江流域协调机制。长江流域涉及到中国19个省区市,各地区经济发展水平不一样,对于长江的需求不一样,发展方式也有很大的差异性。长江流域协调机制之下,又把每一个地方每一个部门的职责规定得特别详细,一直点到县级人民政府,为什么?因为只有在这个协调机制之下,才能一直到最基层都能够统一行动,由过去的“九龙治水”变成“一龙管江”。怎样设计一个非常好的体制和机制,这对黄河立法也非常有价值。《长江保护法》非常有明确的目的性地对长江流域的一些生态问题作了规定。比如丹江口水库,点了植物、动物的名称,点到了很多很细的地名。为何会点到呢?是因为在长江生态保护过程中,它的短板和弱项,生态破坏可能带来的整个流域系统的破坏问题,要统一纳入到法律里面,又要可操作。上游的问题是生态破坏,中游的问题是面源污染,下游的问题现在是发展得太快。所以,既针对长江整体性的流域问题,又针对长江流域的上下游、左右岸,关系处理的短板、弱项、空白点,这部法律对此都有了明确的规定,使得法律的可操作性特别强。这也对黄河流域有非常好的启示作用。中国环境资源法学会2021年年会的题目就是“黄河保护的立法”,我们准备从法学研究的角度,为黄河立法提供一些专家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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