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囱施工

山钢集团莱芜钢铁新疆有限公司破产资产1包

时间:2023-09-10作者: 烟囱施工

  延牌规则:如果公告期结束时,征集到的意向受让方少于(0)个意向受让方,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延长周期,最多延长(2)个周期

  主要包括:1座综合原料场的成套设备、1座150㎡烧结机成套设备、1座1080m³高炉配套风机、水泵等易拆除的部分设备、1条60米铸铁机成套设备、1座80吨炼钢转炉成套设备、1台六机六流方坯连铸机成套设备、1条50万吨棒材连轧生产线座8万m3高炉煤气柜及设备配套的循环水、供配电、供风、油站等设备。

  主要是钢制结构的厂房(不含仓储中心及机加工厂房)、值班室、皮带通廊、各种介质管道、电缆通廊等。

  山钢新疆公司所属的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地上附着物所占用土地无土地权属证书,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地上附着物均无房屋权属证书,也不具备登记条件。

  3、不在此次转让范围内的设施详见《山钢集团莱芜钢铁新疆有限公司破产资产挂牌处置拆除有关标准要求》(简称《标准要求》即《资产交易合同》附件1)中“资产处置的范围”。

  4、意向受让方应在挂牌期限内进行现场踏勘,并在挂牌公告期满前三天内签署《现场踏勘确认书》(详见附件),对现场实物情况做最终确认,《现场踏勘确认书》将作为报名时的必要文件。

  6、本次资产转让所涉及的行车等特定种类设备在办理资产交割前由转让方办理特定种类设备注销手续。

  7、本次挂牌价格为含税价。转让方收到转让价款后,由转让方向受让方开具相应税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8、本次转让标的数量与质量均以现场踏勘时的现场实物现状为准进行交接,转让方不承担任何保证责任。

  9、转让资产的另外的事项详见“新华鼎评报字【2019】第3-007号”《山钢集团莱芜钢铁新疆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涉及的山钢集团莱芜钢铁新疆有限公司破产资产清算价值评估项目资产评定估计报告》。

  1、意向受让方须承诺,在挂牌公告期间已自行对标的资产进行了全方面了解,一经递交受让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即表明了解并接受本次资产转让的所有内容及程序,完全了解并认可包括但不限于建筑物、构筑物及地上附着物等所有转让标的现况以及存在的瑕疵等一切内容,并自行承担受让标的所带来的一切风险和后果;成为最终受让方后不得以不了解转让标的为由退还转让标的,否则将视为违约;非因转让方原因所引发的风险因素,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2、意向受让方须承诺,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3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署《资产交易合同》及合同附件,并同时签署《资产交割确认书》及《交易价款划转通知》(详见附件),同意将交易价款由产权交易中心划至转让方指定账户。《资产交割确认书》及《交易价款划转通知》自受让方将全部款项支付至指定账户之日起生效。

  3、意向受让方须承诺,自《资产交易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将全部交易价款支付至山东产权交易中心指定账户。

  4、意向受让方须承诺,自《资产交易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向转让方指定账户支付履约保证金2209万元。

  5、意向受让方须承诺,自身或聘请的实施工程单位必须满足国家相关施工资格要求,并依法委托专业监理公司对转让标的拆除施工进行管理。

  6、意向受让方须承诺,自《资产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90个日历天内达到工信部原【2017】337号《关于印发钢铁水泥玻璃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的通知》第十条“须拆除用于置换的退出设备,使其不具备恢复生产条件”的要求,并通过有关部门验收。

  7、意向受让方须承诺,自《资产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180个日历天内须完成标的资产的全部拆除外运工作;自《资产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360个日历天内完成现场清理平整工作,达到《标准要求》(详见《资产交易合同》附件1)中“拆除的工期及标准”要求,并经转让方验收合格;如政府有关部门对现场拆除及清理平整工作有有关要求的,受让方须达到政府有关要求,由此产生的相关联的费用及法律责任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8、意向受让方须承诺,自行准备拆除、装卸、运输等器具与机械等,所有作业器具与行为须符合《标准要求》中的规定;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应按照《标准要求》进行,如未按规定履行,转让方有权按《资产交易合同履约考核细则》(详见《资产交易合同》附件4)扣除履约保证金。

  9、本次交易过程中所产生的各项税费,按照有关规定法律规定各自承担,没有规定或规定不明确的,由受让方承担。

  收取方案:本次标的处置保证金收取方式为固定保证金,保证金金额为6,600万元。

  保证事项:受让方应按约定与转让方签署《资产交易合同》,并按规定交纳交易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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